2006年7月28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谎称自己驾车撞人 顶罪者构成包庇罪
  2005年7月29日,闫某无证驾驶大货车,驶入逆行,造成一人当场死亡。闫某深知无证驾车撞人的后果,便请求同车的白某,让白某向公安机关作假证,谎称驾车人是白某。
  白某是老司机,知道闫某无证驾车致人死亡是要负法律责任的,但为了哥们义气,白某向公安机关作了假证。后二人的行为被识破。
  2006年5月,检察院分别以交通肇事罪和包庇罪对闫某和白某提起公诉,2006年6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,以包庇罪判处白某有期徒刑8个月。
检察官说法
 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向司法机关作假证,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行为。
  本案中白某明知闫某的行为是犯罪行为,而帮闫某向公安机关作假证,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。